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所有商品期货
交易行为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
外市场进行;只允许与具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
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八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频次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组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五条公司内审部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
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组,成员主要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二)采购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生产部门相关需求及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参与期货套期保值决策过程,根据审批程序及时筹措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定期出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报表报送公司管理层;
(四)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
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
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三)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当商品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五)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商品期货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公司套期
保值工作组应及时预警,并根据商品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
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
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
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
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