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6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4月27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024年5月22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1洪汇新材法律意见书(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14:3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2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4日14:30在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1号)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项梁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7728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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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08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份
10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58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
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7834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6661%。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方案》;
9、《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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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向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12、《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13、《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5、《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1至议案15以普通决议审议,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洪汇新材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邵斌陆梦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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