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证券简称:洪汇新材公告编号:2024-032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本次享有可参与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为179001986股(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2301990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3300004股)。在保证“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下,公司将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5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拟以未来权益分派
时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预案公布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以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金额以实际派发时为准。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共计持有公司股份3300004股。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剔
除已回购股份3300004股后的1790019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2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2*****635项洪伟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12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关于除权除息参考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已回购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派的股本总数×分派比例,即179001986股×0.25元/股=44750496.5元。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息价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2454745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44750496.5元÷182301990股=0.2454745元/股,结果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七位)。综上,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息价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息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454745元/股。
2、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根据回购公司股份方案,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2.00元/股(含)调整至11.75元/股(含)。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12.00元/股)-按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2454745元/股)≈11.75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4年7月2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1号
咨询联系人:李专元、周雯
咨询电话:0510-88721510
咨询传真:0510-88723566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