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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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四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王燕梅律师出席公司202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4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日北京时间14:5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2号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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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册》、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9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73210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84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
72165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398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96人,代表股份104482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6862%。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800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9%;反对381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5%;弃权
2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经查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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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温晓军赵旭东王燕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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