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3股票简称:罗欣药业公告编号:2024-067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振腾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2: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西路555号/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
60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
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212人,代表股份2501803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567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8758848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26027861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61560625股)。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
股份2416456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3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6人,代表股份8534646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09人,代表股份85351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7015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2%;
反对22945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1%;弃权184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056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574%;反对2294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830%;弃权184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5%。
2(二)审议通过《关于<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322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15%;
反对22957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6%;弃权252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987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455%;反对2295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71%;弃权252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4%。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300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06%;
反对22957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6%;弃权25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984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197%;反对2295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71%;弃权25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2%。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振华律师、宋婷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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