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0证券简称:瑞尔特公告编号:2024-075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为了提高中小投
资者对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远良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18号公司办公楼一层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会议表决方式。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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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5881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0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692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5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1883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1883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1883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及监事会部分监事出席会议,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王兵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童华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崔静红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无法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罗立国先生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副总经理赵晓虎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无法列席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议案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89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8%;
反对8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5%;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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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876%;反对8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6.4867%;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57%。
2、审议通过了议案二《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79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6%;
反对9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6%;弃权
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58%。
3、审议通过了议案三《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89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3%;
反对8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5%;弃权
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郝玉鹏律师、俞挺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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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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