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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86证券简称:银宝山新公告编号:2025-008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2月13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4号楼1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2人,代表股份202515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6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976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0人,代表股份2754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0人,代表股份275444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0人,代表股份2754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8%。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周佳律师、邓洁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张海歌先生、李贤女士、刘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张海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1117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3%。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55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191%。

1.02选举李贤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107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0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219%。

1.03选举刘莹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表决结果为:同意2010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12%。

2.0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昆先生、赵璐璐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董昆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107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6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24%。

2.02选举赵璐璐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109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79%。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32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7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周佳律师、邓洁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3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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