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期货套
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1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七条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
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九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际实施效果、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2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成员由业务部、采购部、财务部、审计
部门、法务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二)业务部及采购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
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并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审计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
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五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
3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内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管理
层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岗位进行
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
4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
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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