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可立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议授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理财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理财产品业务基本要素及范围
第五条主体:公司应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第六条规模:公司理财产品业务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但可在额度及计划周期内循环使用。
第七条币种: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币种以人民币作为主要币种。
第八条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且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九条理财产品业务计划周期与项目期限
(一)公司理财产品业务适用于短期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理财计划周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理财产品业务项目期限应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一般可分为1周、2
周、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或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其他合适的期限。投入理财项目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同一项目,但继续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计划周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公司理财产品业务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进行,原则上不得进行境外理财。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
《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涉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需要提交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委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理财
的调研、洽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委
托理财项目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委托理财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财务部拟定的理财方案经财务总监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二)如按本制度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则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流程;
(三)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具体实施委托理财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按下列程序实施具体的委托理财行为:(一)提交审批流程;
(二)与金融机构签订理财相关协议;
(三)负责理财资金的调入调出;
(四)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五)定期(每季度)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委托理财报告,经财务总监
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决策执行情况、理财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以上第(三)项工作执行人(岗位)应和其他项工作执行人(岗位)加以区别。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经办人员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于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超过”包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