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9号》”)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出售资产为中晟新材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优化公
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
对于因本次交易而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均已作出相关承诺,明确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