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相关资产的核查意见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于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
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相关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涛吕常春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