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致远”)作为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020517号”《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相关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实际状况。本次评估工作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之签章页)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