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86号
关于对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肇英、李从文、聂勇、程玉姣、莫静怡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肇英、李从文、聂勇、程玉姣、莫静怡:
经查,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用减值损失会计处理不恰当。2023年底,文科股份在评估信用减值损失时,一是未按照抵债房产的可回收金额评估相关减值损失,少计减值损失156.7万元;二是未按单项重大风险对已逾期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少计减值损失291万元,两者共同导致2023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447.7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二、2023年一季度报告存在差错。经查,文科股份于2023年3月对某景观工程(标段二)确认收入1101万元,但公司4月初才收到第三方确认的产值进度确认资料,上述情形不符合文科股份生态工程施工收入确认政策,导致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多计收入1101万元,多计利润15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股份回购管理不规范。文科股份于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1日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股份9,585,832股,用于可转债转股。回购股票已于2022年1月31日届满三年期限,其中9,435,304股未使用也未注销,但公司迟至2024年7月才发布回购注销减资公告。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文科股份董事长潘肇英,总经理李从文,财务总监聂勇、时任董事会秘书程玉姣、董事会秘书莫静怡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潘肇英、李从文、聂勇对公司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程玉姣、莫静怡对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文科股份、潘肇英、李从文、聂勇、程玉姣、莫静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11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