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当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秘办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