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材料”“公司”“发行人”)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于 2022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前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期已满。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持续督导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明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林剑云
联系人王如意、林剑云
1联系电话021-5252326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56注册资本539101540元法定代表人高兴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永兴材料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杨家埠办公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杨家埠邮政编码313005
电话号码0572-2352506
不锈钢、合金等特钢钢锭、圆钢、锻压件、荒管、线材
和钢丝等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研发、冶炼、生产、加工,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保荐工作的相关规定,督导永兴材料履行规范运
2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3、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并
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
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永兴材料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业绩下滑
2023年度,受新能源市场行情、下游产业链消化库存等行业周期波动因素影响,
碳酸锂市场价格出现下滑,公司营业收入由155.79亿元下降至121.89亿元,降幅
21.76%,归母净利润由63.20亿元下降至34.07亿元,降幅46.09%。保荐机构在日常
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向公司高管了解了公司业绩下滑的原因,并持续关
3注新能源产业链市场需求的周期波动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及承接持续督导的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均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2023年度公司无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林剑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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