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47股票简称:埃斯顿公告编号:2025-002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号)。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2024年7月11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2、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
已实施完毕,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739733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3151%,累计增持金额36279955元。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增
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波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吴侃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诸春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周爱林先生;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何灵军先生;董事陈银兰女士;副总经理殷成钢先生;副总经理
ZHANGXING ZHU(朱樟兴)先生。
12、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
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及发展前景的充分认可,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具体如下: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本次拟增持股份的姓名职务
金额下限(万元)金额上限(万元)
吴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30005000
吴侃副董事长、总经理
诸春华董事、副总经理100150
周爱林董事、副总经理100150
何灵军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40450陈银兰董事3050殷成钢副总经理3050
ZHANGXING ZHU副总经理100150(朱樟兴)合计36006000
3、上述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在
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号)。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增持本公
司股份2739733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3151%,合计增持金额36279955元。具体如下:
本次增持前本次增持情况本次增持后姓名直接持股数量增持股数增持金额直接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股)(股)(元)(股)
吴波10996000012.6459%10367001300451011099670012.7651%
吴侃0012630331701630712630330.1453%
诸春华00686001042529686000.0079%
周爱林900000.0104%7450010038011645000.0189%
何灵军0018000024473141800000.0207%
2陈银兰280000.0032%30000375000580000.0067%
殷成钢0024900376782249000.0029%
ZHANGXING ZHU
00620001013712620000.0071%(朱樟兴)
合计11007800012.6595%27397333627995511281773312.9746%
2、本次增持计划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侃先生合
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299733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2645%,累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合计增持金额30020817元。截至2025年1月1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派雷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吴侃先生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直接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南京派雷斯特科技有限公司25489474229.3140%
吴波11099670012.7651%
吴侃12630330.1453%
合计36715447542.2244%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行为依
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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