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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邮编:23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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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09815

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059号

致: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富煌钢构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富煌钢构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富煌钢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0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3035114股均为截至2025年3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富煌钢构股东。富煌钢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富煌钢构第七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2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197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25%;反对6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6%;弃权

1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5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12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1%;反对6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1%;弃权

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10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4%;反对6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9%;弃权

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17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9%;反对6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1%;弃权

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4(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059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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