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9股票简称:万达电影公告编号:2025-009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2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 1 号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 CN02
楼万达电影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曦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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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8人,代表股份
664832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5人,代表股份590721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7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3人,代表股份74111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6人,代表股份74111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3人,代表股份74111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李明诗律师和程其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783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3%;反对227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3%;
弃权7739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062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53%;反对227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4%;弃权7739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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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李明诗律师和程其旭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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