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8证券简称:中矿资源公告编号:2024-060号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9月2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提请增加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锐中心39层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平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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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12人,代表股份130933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14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数15673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7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7人,代表股份数115259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9752%(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8319817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需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721491877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律师和任保华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0496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3%;反对
265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5%;弃权171824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891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16%;反对
265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9%;弃权171824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6%。
(2)《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0430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1%;反对
271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1%;弃权231512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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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825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99%;反对
271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8%;弃权231512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3%。
(3)《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0414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6%;反对
261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1%;弃权257124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809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20%;反对
261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45%;弃权257124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34%。
(4)《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05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77%;反对
102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9%;弃权319988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906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60%;反对
1020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55%;弃权319988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5%。
2、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总结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和提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该等提案的同意票数达到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3和提案4为普通决议事项,该等提案的同意票数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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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律师和任保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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