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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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4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4:50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
区经九路69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4人,代表股份
137560592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9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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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均为截至2024年9月12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00688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54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3人,代表股份7491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5人,代表股份85681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55%。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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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45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86%;反对1476213股;弃权38823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956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37%;反对1509573股;弃权94763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924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7%;反对1526473股;弃权109487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940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9%;反对1521073股;弃权99487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9816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22%;反对1482213股;弃权96763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89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15%;反对1482213股;弃权9676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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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韩欣茹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