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应对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在需要时负责做好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及信息上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通过采取合适的方式,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分类及报告流程
第九条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须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三)舆情情况充分了解清楚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报舆情工作组。
第四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
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章舆情的处置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针对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保荐机构(如有)、律师进行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的范围。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传达公司对事件的高度重视,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舆情处置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对舆情的发生、传播
和处置全过程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处置流程,提升舆情处置水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