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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韬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2 00:00 查看全文

雄韬股份 +0.36%

股票代码:002733股票简称:雄韬股份公告编号:2025-010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9:15至

2025年2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科技生态园 7 栋 B 座 7 楼 9-12 室雄韬股份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353人,共计代表股份1283632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409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410833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301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1人,代表股份425486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07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52人,代表股份425496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07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956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63%;

反对3331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5%;弃权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27%;反对3331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994%;弃权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9%。

2、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956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0%;

反对322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6%;弃权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48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365%;反对322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94%;弃权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42%。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86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4%;

反对1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0%;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947%;反对1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63%;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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