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3983300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68022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新股39405880股,募集资金总额374749918.8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39062.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110856.65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1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公司”、“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月19日至2023年12月
31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浙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汪建华、洪涛本项目持续督导期2022年1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电光科技股票代码002730
注册资本362079880.00元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法定代表人石晓霞联系人曹汉君
联系电话0577-616663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月1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电光科技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电光科技证券发行
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电光科技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
(二)持续推荐阶段电光科技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机构对电光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继续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建华洪涛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程景东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