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548号关于对陈积雷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积雷,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查明的事实,陈积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12日,陈积雷使用“鑫管家”子账号(涉及63个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2020年11月19日,陈积雷通过“鑫管家”持有电光科技股份达到17125180股,占电光科技有表决权股份的
5.31%。陈积雷在持有电光科技有表决权股份首次达到5%时,未
按规定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并在持股超5%以后继续交易,共买入470428484.79元,卖出218823415.6元。2020年12月14日,陈积雷持有电光科技股份占比最高达到7.91%。
陈积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陈积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陈积雷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电光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陈积雷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