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交易“电光科技”股票,获利共9027.51万元。
决定书显示,王斌,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操纵期间,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8.34元最高涨至13.53元,股价涨幅62.23%。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58.34%,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16.51元最高涨至19.21元,股价涨幅16.35%。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39.07%,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7.09%。
证监会认为,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万元,并处以1.81亿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