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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进一步完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形式: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

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可预期的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并结合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利润投资较有利、股本规模需扩充等情况下,可以选择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成长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注重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监事应当就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股东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

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应根据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具体用途。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由于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发展战略的变化,公

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确有必要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详细论证及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八)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经营性现金流量为负。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每3年重新审定一次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

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定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生效及解释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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