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
证券代码:002729证券简称:好利科技公告编号:2024-04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07人,代表股份55821012好利科技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08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4872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948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4人,代表股份
948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
中小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4人,代表股份948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37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4%;反对57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64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00%;反对57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59%;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好利科技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3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7%;反对58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63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318%;反对58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41%;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3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7%;反对58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63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318%;反对58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41%;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3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7%;反对58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63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318%;反对58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好利科技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41%;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49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9%;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76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83%;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5%;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