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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18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1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2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指引18号》等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3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5第三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6(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等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7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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