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物产中大金轮蓝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金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聘请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方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物产金轮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有不锈钢、线材等大宗商品。为尽可能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成本大幅波动风险,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同时为满足客户锁定原材料价格与售价对锁的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不锈钢、线材等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利用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进行风险控制,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的期货品种为产品所需原材料不锈钢、线材等大宗商品,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以规避和防范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额度、期限及授权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审批期限
内可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同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关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签署(或逐笔签订)套期保值业务
1相关协议及文件。
2、交易方式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
的大宗商品包括不锈钢、线材等的商品期货,不做投机和套利。
3、交易对手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选择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大宗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资金来源
大宗商品期货资金来源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有和自筹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套期保值业务存在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锁定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做投机和套利交易,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但期货市场仍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投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
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
5、会计风险:公司期货交易持仓的公允价值随市场价格波动可能给公司财
务报表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6、技术风险:从交易到资金设置、风险控制,到与期货公司的联络,内部
系统的稳定与期货交易的匹配等,存在着因程序错误、通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所需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操作,最大程度
2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
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批准的保证金额度。
3、公司及子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额度、品种范围、内部流程、风险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执行,合理进行会计处理工作。
6、公司将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选配多条通道,降低技术风险。
7、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资
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0%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后,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五、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公司及子公司在相关批准范围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有效地规避不
锈钢、线材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生产经营成本,稳定产品利润水平,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期货套期保值制度,具有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落实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审慎操作。
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3综上所述,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备可行性,有利于公司在一定程度
上规避经营风险。
六、董事会审议意见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在3000万元额度内以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时授权董事长或相关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签署(或逐笔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本次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针对《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成本大
幅波动风险,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同时为满足客户锁定原材料价格与售价对锁的要求。公司已制定《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八、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拟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原
材料成本大幅波动风险,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同时为满足客户锁定原材料价格与售价对锁的要求,具备一定的必要性。
2、公司本次拟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发表了同
意的审议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物产金轮拟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5(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赵洁巍陶劲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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