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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ST金一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348号

致: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委

托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金一文化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金一文化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召开,并于2024年10月15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3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0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6849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下同)的33.7240%。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96人,代表股份12377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数的0.46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99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109000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098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9662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数为1237747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同意9085427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反对39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弃权288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3162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19%;反对396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5%;弃权288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郭惟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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