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8证券简称:友邦吊顶公告编号:2024-033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时沈祥先生
7、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百步大道388号公司会议室
8、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参加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95459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的73.7436%。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144782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20000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9447829股。)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5458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43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5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勤芝律师、朱彦颖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