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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1页共4页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战略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

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业务职能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2页共4页(三)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按照业务职能上报工作支持机构;

(四)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

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券法务部负责组织安排,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第3页共4页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门保存。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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