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00270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4年8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以外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
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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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提示信息接受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
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
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及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
以处罚;如相关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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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按法律程序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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