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世
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世宝”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浙江世宝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7号)批准,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3298774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9999995.67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12250.6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4087745.0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80号)予以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44087745.02元低于拟投
入的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于2024年4月19日分别以书面议案的形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调整后公司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如下:
1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新增年产60万台套汽车智能转向系统技术改造项目30000.009000.00
2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50000.0014408.77
3智能网联汽车转向线控技术研发中心项目18000.005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6000.00
合计118000.0034408.77
三、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为满足客户需求,提高与客户的合作紧密度,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增加江苏斐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鹰汽车”)为“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江苏省常州市为“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变更类别变更前变更后
实施主体吉林世宝吉林世宝、斐鹰汽车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
实施地点吉林四平吉林四平、江苏常州
除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外,该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更。
(二)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斐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周裕
5、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388号6号厂房
6、股东名称:吉林世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出资比例:100%
8、出资来源:“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
2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业机器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
业机器人安装、维修;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
术进出口;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
金属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四、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和影响
公司新增斐鹰汽车作为“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将更好满足客户需求,提高与客户的合作紧密度,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除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投资金额未发生重大变化。新增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便于调整后募投项目的高效推进,本次新增主体全资孙公司的出资来源为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以上举措是为了更好保证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斐鹰汽车将及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六、相关审议情况
3(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孙公司斐鹰汽车为“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江苏省常州市为“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以上变更是公司为满足客户需求,提高与客户的合作紧密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核,一致认为: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是在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进行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新增斐鹰汽车为“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江苏省常州市为“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孙公司斐鹰汽车为“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江苏省常州市为“汽车智能转向系统及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4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产生效益,充分利用子公司资源优势,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广发证券对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小宙孟晓翔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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