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2证券简称:海欣食品公告编号:2024-067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和
深交所监管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滕用雄、滕用伟、滕用庄、滕用严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滕用雄、滕用庄、滕用伟、滕用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滕用雄、滕用伟、滕用庄、滕用严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66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http://www.szse.cn),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滕用雄、滕用庄、滕用伟、滕用严:
经查,你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食品)持股5%以上股东,你们的父亲滕国铿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9月9日合计买入海欣食品股票
20.36万股,于2024年9月13日卖出20.36万股,滕用庄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9月18日至19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420.83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亲属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滕用雄、滕用伟、滕用庄、滕用严收到上述《警示函》《监管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格整改,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公司也将积极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