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8日、2024年9月4日、2024年10月25日
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公司2024年10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
2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0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4:00在北京朝阳
区建外大街永安里8号华彬大厦六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周云杰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
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9009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3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1549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582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4%。
3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6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0558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0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
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1.《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8754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9%;反对1655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弃权1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778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28%;反对1655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9%;
弃权1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交易方式
同意9852963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80%;反对449123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81%;弃权350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632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90%;反对44912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19%;弃权350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2交易对方
同意988616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01%;反对41550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18%;弃权392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40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285%;反对4155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55%;弃权392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3交易标的
同意988640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25%;反对41550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18%;弃权367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64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83%;反对4155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55%;弃权36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4标的资产作价情况
同意988535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23%;反对41645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1%;弃权376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59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66%;反对41645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36%;弃权37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5资金来源
6同意988531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9219%;反对4153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2%;弃权493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55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49%;反对41533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8%;弃权493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6本次交易先决条件及成功需满足的条件
同意988593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80%;反对4153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2%;弃权431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17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197%;反对41533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8%;弃权431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7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988644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29%;反对4153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2%;弃权380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68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98%;反对41533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8%;弃权380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4%。
7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932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08%;反对41532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1%;弃权94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956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542%;反对41532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4%;弃权94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219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16%;反对41623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0%;弃权715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243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707%;反对41623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48%;弃权71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750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31%;反对41532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1%;弃权276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774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818%;反对41532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4%;弃权276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说明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737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19%;反对41532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1%;弃权28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761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766%;反对41532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4%;弃权289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988634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19%;反对41532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1%;弃权392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58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57%;反对41532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4%;弃权392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
9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分析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分析方法与估值分析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分析结论的公允性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604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90%;反对41532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1%;弃权421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28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240%;反对41532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4%;弃权421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529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17%;反对415323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1%;弃权496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53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42%;反对41532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4%;弃权496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501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90%;反对415521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10权股份总数的4.0320%;弃权504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25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31%;反对41552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63%;弃权50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056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58%;反对416803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44%;弃权822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080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59%;反对41680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72%;弃权822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说明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988512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01%;反对41549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18%;弃权496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36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74%;反对41549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54%;弃权496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11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说明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988481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70%;反对41549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18%;弃权527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05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50%;反对41549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54%;弃权527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529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17%;反对41532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1%;弃权496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53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41%;反对41532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6%;弃权4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505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93%;反对4153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12权股份总数的4.0302%;弃权520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29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44%;反对41533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8%;弃权520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6.《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501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90%;反对415503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18%;弃权50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25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28%;反对41550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56%;弃权50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88516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04%;反对4153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2%;弃权50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40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88%;反对41533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88%;弃权50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
13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杨淞李垚林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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