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8证券简称:博实股份公告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27072债券简称:博实转债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博实转债”将于2024年9月23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博实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9月20日;
3、除息日:2024年9月23日;
4、付息日:2024年9月23日;
5、“博实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
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0日,凡在2024年9月20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9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9月22日。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
社会公开发行4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博实转债”,债券代码“127072”)。
根据《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在“博实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博实转债”2023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1一、“博实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博实转债
2、债券代码:127072
3、可转债发行量:人民币45000万元(45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人民币45000万元(450万张)
5、可转债上市时间:2022年9月22日
6、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9月22日至2028年9月21日
7、可转债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3月28日至2028年9月21日
8、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2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付息是“博实转债”第二年付息,期间为2023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票面利率为0.50%。
10、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博实转债”信用评级:
2022年5月5日,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对“博实转债”发行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2﹞2521号),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博实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联合资信2023年6月26日出具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5226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博实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联合资信2024年6月24日出具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5062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博实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博实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50%,每10张“博实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博实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对于持有“博实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3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对于持有“博实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2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博实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博实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4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
咨询电话:0451-84367021
传真:0451-84367022
八、备查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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