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2211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吕光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2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
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下午14:30在合
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6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1-法律意见书董事长田明主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88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2715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6473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8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241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3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法律意见书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4813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9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9%;弃权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085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0%;反对9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8%;弃权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2358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反对13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94%;弃权2246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3-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885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1%;反对132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3%;弃权2246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94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2232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2%;反对27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397%;弃权2124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073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47%;反对1180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7289%;弃权1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0715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23%;反对11816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7308%;弃权1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4-法律意见书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4791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51%;反对37737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5276%;弃权1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5-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经办律师:李军吕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