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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4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高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水平,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制度和表现,统筹推进 ESG 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第四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

集和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或全体委员过半数推选一名委员担任。

第六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指定的职能部门承办,证券部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制度等,确

保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监督审议通过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切实地执行和实施;(二)结合公司现状及国内外行业优秀实践,分析识别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驱动因素,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风险和机遇,并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提供建议;

(三)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ESG 报告;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有关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证券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

作需要可持续发展委员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规

划、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资料;(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报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例会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方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中提到的“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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