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
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
的回报预期;
3、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1、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公司营业收入、经营业绩、现金流量、短期及长
期融资能力;
2、公司发展目标,包括:公司发展战略、投资规划、未来资金需求、预计未
来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
3、外部环境及变化趋势,包括:经济发展周期、国家金融政策、信贷环境、融资成本;
4、股东关于分红的意愿与要求(特别是中小股东)。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六)股票股利发放条件当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利分配间隔时间同现金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六、本规划的实施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