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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002672股票简称:东江环保公告编号:2024-50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公

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碧安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157人,代表股份47428708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120%。其中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56 人,代表股份 472319936 股,占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52.18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15595163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4.1100%);出席本次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为 1967150 股,占本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0.9829%。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2人,代表股份763156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69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碧安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王碧安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7%。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1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450%。

1.02《关于选举李向利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17%。

1.03《关于选举余帆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17%。

1.04《关于选举王石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96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40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627%。

1.05《关于选举刘晓轩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17%。

1.06《关于选举贾国荣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17%。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李金惠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16%。

2.02《关于选举萧志雄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15%。

2.03《关于选举向凌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96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40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626%。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彭卓卓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72796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2《关于选举陈佩环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72886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04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00《关于拟定第八届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73614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82%;

反对49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53%;

弃权173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6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58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60%;

反对4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3%;

弃权1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8%。

5.00《关于制定<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4年7月)的议案》

同意473634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24%反对48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31%;

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4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78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80%;反对4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3%;

弃权163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7%。

6.00《关于修订<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2024年7月)的议案》

同意46759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886%;

反对64708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3643%;

弃权223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71%。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7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32%;

反对6470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901%;

弃权22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7%。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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