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证券简称:龙泉股份公告编号:2024-078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0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0月8日9:15至2024年10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533号龙泉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4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244995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95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11名,代表公司股份237117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0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238名,代表公司股份7877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242名,代表公司股份8171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35979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7%;反对9263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1%;弃权47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73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2.8995%;反对926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3363%;弃权47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42%。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项议案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34128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41%;反对9695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7%;弃权61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588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0.6349%;反对969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8656%;弃权61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委派陈英展、梁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