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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71证券简称:龙泉股份公告编号:2025-019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2月10日9:15至2025年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533号龙泉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6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239905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10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9名,代表公司股份235022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40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151名,代表公司股份4883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54名,代表公司股份5091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2项议案,其中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第2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27888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4%;反对15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3%;弃权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66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029%;反对15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892%;弃权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9%。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付波先生等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385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94%;反对14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5%;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62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649%;反对14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18%;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委派陈英展、梁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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