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6证券简称:德联集团公告编号:2024-073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
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现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本次股东会决议聘任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股东会会议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召集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2日(周四)15: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386号广东德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第1页共3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主持人:董事郭荣娜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长徐团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郭荣娜女士代为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7人,代表股份
38700044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10813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258%;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9231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共2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9231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圆丽律师、李晓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6400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9%;反对4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2页共3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0.1243%;弃权1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9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747%;反对4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03%;弃权1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719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6%;反对1982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2%;弃权2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圆丽律师、李晓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