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4证券简称:信质集团公告编号:2024-094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2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3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4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
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2024年4月18日为授予日,以10.79元/股的价格向151名激励对象授予698.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鉴于在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获授股票期权的151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满足激励对象资格,故作废其获授的1万份股票期权。因此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49人,授予登记股票期权数量为697.00万份。
6、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79元/份调整为10.72元/份。同时鉴于原激励对象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6.4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胡美芽女士、蒋光虎先生、贾鲢莉女士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3.2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依据、数量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二)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胡美芽女士、蒋光虎先生、贾鲢莉女士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3.2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系公司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具体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注销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合计的
13.20万份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