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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集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0124-19 号

致: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质集团”或“公司”)委托,就公司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部分注销”)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授予股权(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及部分注销”)事项(上述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年考核办法》)、《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4年考核办法》)和公司相

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

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信质集团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信质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信质集团的说明予以引述。

该等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对该等引述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对于这些文件内容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信质集团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仅供信质集团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激励计划部分注销

1、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2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年1月27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本激励计划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激励对象潘林顺因离职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撤回拟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3万份。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6、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朱丽娟女士、胡孝军先生、胡文龙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1名激励对象翟善强先生退休,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0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鑫铭先生、尹纳新先生、黄中良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8.0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17名激励对象行权284.25万份股票期权。

9、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鉴于原1名激励对象(徐玉迪)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1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5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林组得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5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1、2024年2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孙万仁先生因退休而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5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2、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行权165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3、2024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1.39元/份调整为11.32元/份。

14、2024年8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贾广东先生、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已提交辞职文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合计的5.4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22年激励计划部分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及部分注销

1、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2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3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4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2024年4月18日为授予日,以10.79元/股的价格向151名激励对象授予698.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鉴于在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获授股票期权的151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满足激励对象资格,故作废其获授的1万份股票期权。因此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49人,授予登记股票期权数量为

697.00万份。

6、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79元/份调整为10.72元/份。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同时鉴于原激励对象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6.4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一)2022年激励计划部分注销的原因、依据、数量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二)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贾广东先生、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合计的5.4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二)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及部分注销的原因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

407141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

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11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调整。

P=P0-V=10.79-0.07=10.72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综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0.72元/份。

同时,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二)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激励对象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6.4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2年激励计划部分注销的原因、依据、数

量及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及部分注销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2022年激励计划》和《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

《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李广新

经办律师:

祁辉

2024年月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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