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股票简称:京威股份公告编号:2024-021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京威股份与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关于宁波正道京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1800万元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执行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造成负面影响。
针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
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4)京0111执814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京威股份作为原
告、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立案,案号为(2022)京0111民初686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2023年5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111民初686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023年6月,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2023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员法院出具的(2023)京02民终8904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二、执行情况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2民终89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后,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款项
20013283.34元(不包含后续利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
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
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账户;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部分资产;对被执行人袁媛、雷霄及北京致云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出境措施。
截至目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金额1668049.6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新增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被执行人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案件若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京0111执8144号。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