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赵成龙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52号
赵成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5号)和本所查明的事实,经查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其中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共达电声控股股东16名员工持有,公告情况与事实不符。2024年4月3日,共达电声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的更正公告》,基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情况,对前期公告文件中涉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更正内容涉及共达电声已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相关文件。因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况,导致共达电声未能保证所披露信
1息真实、准确、完整。
你作为共达电声时任监事,为被代持人之一,在知悉代持事项的情况下,仍对共达电声《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相关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决议,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2.1.3
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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