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4证券简称:佛慈制药公告编号:2024-025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小东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4日(星期三)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228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8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7人,代表股份总数
315130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71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314713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62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6人,代表股份41701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17%;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86人,代表股份417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17%。
(2)公司董事以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单小东先生、钱双喜先生、王新海先生、王迎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单小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6%。
1.02《关于选举钱双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25,9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7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0%。
1.03《关于选举王新海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6,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5%。
1.04《关于选举王迎春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6,5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3%。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贾洪文先生、李志刚先生、胡花芸女士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贾洪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5,5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5%。
2.02《关于选举李志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5,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4%。
2.03《关于选举胡花芸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5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3%。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苏文博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930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366%;
反对789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0%;弃权1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7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40%;反对7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04%;弃权1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57%。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2024年7月27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
所及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的《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