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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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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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555号公元双浦新厂区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公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台州
市黄岩区黄椒路555号公元双浦新厂区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卢震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包含网络投票),代表股份808741625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34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144127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13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17300353股,占公司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2%。
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82715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2%。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6.《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预计2024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各议案时,已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17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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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颜华荣经办律师:姚芳苹黄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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